评判
购房风险需自我担责
房价上涨,准备买房的人心急如焚,期待房价归于理性。房价下跌,已买房的人更是心如刀绞,甚至怒不可遏冲进售楼处,向开发商讨要购房款。如此,不管房价涨与跌,似乎都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内心需求。但即便如此,房屋买卖本就是投资行为,只要买卖双方按照规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,不管房价涨与跌,购房者都需要自我承担投资风险。
按照合同法规定,买卖双方只要都是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,同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、无效情形,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。购房行为亦是如此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房价的上涨与下跌,与市场供求关系具有一定联系,只要不具备法律禁止的情形,购房者和开放商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。
但是,每平方米动辄千元以上的降幅,对于任何一个购房者来说,都是内心经受的一种沉重打击。试想,转瞬之间,自己就可以为购房少花几万甚至十几万元,购房者的内心出现“后悔”倾向,也属人之常情。
然而,法律是刚性的,严格的规定面前,任何人都要依法恪守,如果跨出界限,就会受到法律约束。在温州,也曾发生过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,由于房价下跌,不愿再履行付款义务,于是开发商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,甚至出现强制执行情形。
所以,购房理所当然的存在风险,房价的涨与跌都是正常的价格波动,法律并没有禁止房价只涨不跌。市场层面的需要市场自我调节,法律层面的则需要法律刚性约束,购房者和开发商理应厘清两者之间的界限。面对房价冷热,每个购房者还是多点理性,少点暴戾,别为房价的波动而耿耿于怀,应在法律空间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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